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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安人寿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之补充告知的风险提示

来源:互联网 2024-09-13 17:05:35  阅读:-
导读: 

案例描述:

客户Z先生于2022年6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一份,保额100000元。缴费2次后,客户于2024年8月补充告知该保险公司,他曾在2021年12月确诊脑梗塞,保险公司遂做出了除外脑中风、瘫痪有关的保险金赔付责任的核保决定。Z先生认为保障变少了,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,最终该保单经客户申请现价退保。Z先生随后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保险,但均因存在脑梗塞病史被拒保。

案例分析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”

案例中,Z先生在合同生效满2年后办理了补充告知手续,按照上述法律规定,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,遂做出了除外责任的核保决定,但Z先生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选择了退保,在解除保险合同后不仅失去了原有的保障,同时也因存在既往病史情况未被其他保险公司承保,未获得新的保险保障。

风险提示:

  1. 消费者在投保时,一定要按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健康状况。若因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也应及时补充告知,通常是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充申请及补充病历资料,保险公司会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进行重新核保及风险测评,做出核保结论。

2、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,为避免产生因补充告知导致负面核保结论从而损伤自身利益的情况,保险消费者还是需要从投保时就开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。

3、投保时,若消费者对核保结论不认可,可申请犹豫期撤销,退还所交保费,避免进一步的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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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正文已结束)

(编辑:喜羊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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